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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2-03
梁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整合资源、优化配置、使公司车辆高效、安全、有序运行,更好的服务于公司总体生产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车辆指公司的所有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 车辆及驾驶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第四条 综合管理部车管人员要建立车辆档案: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驶证、保险单等行车必备有效证件的复印件。
第五条 所有车辆记录行驶公里数、油耗、维修金额等项目并建立台帐。
第六条 车管人员随时对车辆进行卫生及维护保养的检查,以保持良好的车况和车辆的卫生整洁。公司、部室使用的车辆卫生由公司、部室负责人负责。
第七条 所有驾驶员都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及超出准驾范围驾驶。
第八条 驾驶员要对车辆的有效资料的原件如:行驶证、保险卡、说明书、钥匙等进行妥善保管,对车辆的年审及保险的到期日要提前一个月向车管人员汇报以便在工作中作出安排。
第九条 驾驶员要及时掌握车辆的行驶状况,并按规定里程进行维护和保养。
第十条 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驾驶、交通法规、驾驶技术等培训教育,定期通报车辆使用情况。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机油及其它机件性能是否正常。
第三章 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城区内短时间用车须由部门负责人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车管人员调派用车。车辆返回时驾驶员要通知综合管理部车管人员以便统一安排用车。近距离公务无特殊情况,综合管理部一律不安排用车。因工作需要出半天以上或出城区(当天不能返回时),部门负责人填写《用车申请单》说明事由经分管理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二条 部门所属车辆工作日内用车,原则上归部门自行安排,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配。部门负责人对车辆的日常使用、管理要承担全部安全责任,下班后或节假日如需值班车辆,要及时电话告知综合管理部,否则一旦发现因未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均视为私自用车。
第十三条 多个部门同时申请用车,综合管理部可根据用车的“轻、重、缓、急”进行统筹安排,任何人不得因无公车使用而延误工作。
第十四条 驾驶员出发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应凭外出用车申请单一月内及时报销,并注明详细的出发地点和时间。
第十五条 下班后或出发返回时车辆一律停放指定地点,未经批准不准私自开车外出、外借,更不能将公务用车私自开回家。因工作需要加班就餐时,车辆不得停放在饭店及娱乐场所门口。
第十六条 休息日、节假日因工作需要用车的部门必须提前一天开出《用车申请单》,以便安排用车。
第十七条 驾驶员在行车期间所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应及时保护现场第一时间联系交警、保险公司并与车管人员取得联系,由于未及时联系产生的后果由驾驶员负责。
第十八条 值班车辆做好随时用车准备。由于职业的特殊性,所有综合管理部管辖的驾驶员要时刻保持通讯畅通,不得因通信问题误事,因事离开县区需告知车管人员备案。
第四章 维修保养制度
第十九条 参与本公司车辆维修的企业,由具备工商及交通部门认定的不低于三类汽车维修资质的汽修厂参与,根据维修价格、质量、效率、信誉等因素选定。
第二十条 车辆维修需公司综合管理部车管人员对报价及车损情况进行审核,由车辆所属部门负责人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地点进行维修。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查维修保养项目,所列维修保养项目不得擅自增加,维修过程中需要增加的项目要及时申请车管人员同意后进行维修,返回后及时补填维修单以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务用车外出途中出现故障影响安全行驶需就地维修不能返回的,需向车管人员电话汇报,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第五章 车辆油耗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实行加油量与行使里程、出车率等多项方式为依据,车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随车集中加油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领到加油卡应在规定时间内加油,并且加油过程全程监控,做到人、车及加油量相符。
第二十五条 车管人员将定期与加油机电脑及监控进行核对,核算每部车辆油耗。原则上根据车辆使用年限按照车辆理论油耗上浮10%--15%的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 因公出发需在外地加油的车辆,返回时及时向车管人员申报外出实际加油量以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由于酒后驾驶、违反交通法规所造成的任何处罚及后果除接受交警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罚外,公司将结合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说服教育、调离驾驶岗位等处罚。
第二十八条 车辆有效资料的原件如:行驶证、保险卡、说明书、钥匙等如有丢失,驾驶员自费及时补办。对于年审或者保险到期日未及时汇报造成的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 工作日以外,在综合管理部无安排用车的情况
下,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视为私自用车。
第三十条 工作日内公务用车无特殊情况下一律凭《用车申请单》用车,否则视为私自用车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公司所有司机要严格按照车辆维修保养制度进行维修,对于多报维修内容套取钱物的司机,一旦发现将从工资中扣除所得双倍罚款并调离驾驶岗位。
第三十二条 每部车的油耗根据实际车况,严格控制在不超出车辆出厂标识油耗的10%--15%的范围内,连续两个月超出此范围,要写出书面情况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