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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2-11-18
梁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行为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梁山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筒称“公司”)工作秩序,加强考勤与请休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5号令人《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88号令),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公司考勤与请休假管理的组织与职责、考 勤管理、休假管理、加班管理和监督与检查等内容。
第三条考勤与请休假管理遵循“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人力资源部是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管理的主责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订公司考勤与请休假管理制度。
(二)审核并统计公司考勤、请休假、加班情况。
(三)核算员工考勤、请休假、加班待遇。
(四)办理员工的请销假手续。
(五)建立健全公司考勤与请休假台帐。
第六条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公司考勤、请休假、加班管理要求。
(二)办理部门员工请休假、加班相关审核、申报事宜。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七条公司员工考勤采用单一考勤和双重考勤两种方式。
(一)客服中心抄表人员、测漏人员、抢修人员、项目部人员
采用手工考勤方式进行单一考勤。
(二)其他所有人员采用手工考勤与人面考勤方式进行双重
考勤。人面考勤需在考勤时间内,在本工作岗位上完成。
第八条各部门每月填制员工考勤统计表(见附件一;《考勤统计
表》),报分管领导审批通过后,于次月3日前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人面考勤系统获取的考勤数据,对双重考勤数据进行复核。
(一)考勤表要如实填写,坚持日考月报。
(二)不准弄虚作假,杜绝漏报、错报、瞒报现象。
(三)考勤员要由专人负责,要认真、准确、及时地反映职工
的出勤、休假情况。
第九条各项目部考勤要求由项目部自行确定。各项目部考勤统计表(见附件一:《考勤统计表》)由项目经理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于每月3日前送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条公司员工采用常白班与倒班制两种工作方式。
(一)客户服务中心话务员岗、抢修岗及生产部门值班人员采用倒班制工作方式。
(二)其他所有部门采用常白班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常白班工作方式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司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外,每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上班时间前应到达工作岗位,根据每年季节性安排,每日工作时间如下:
夏季工作时间为:上午 08:30-12:00, 下午14:30-18:00;考勤
时间为:上午上班8:00-8:30,下班12:0-12:30;下午上班14:00-
14:30,下班18:00-18:30。
冬季工作时间为:上午 08:30-12:00, 下午14:00-17:30;冬
季考勤时间为:上午上班8:00-8:30, 下班12:00-12:30; 下午上
班13:30~14:00, 下班17:30-18:00.
(二)考勤周期:每个公历月为一个考勤周期。
第十二条实行倒班制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初定或变更排班方式时,由部门负责人拟订方案,并报公司审批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执行。
第十三条因公外出须在OA中填报外出公务申请,需在工作岗
位完成早上上班打卡(出差除外),外出前完成审批程序。
(一)中层副职及普通员工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
导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二)中层正职申请,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报人
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迟到和早退
(一)迟到:不按规定上班时间到岗的。
(二)早退:不按规定下班时间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
第十五条下列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办理请假手续而不正常出勤的。
(二)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
岗的。
(三)请假理由经查明不实的。
(四) 组织调动,拖延超过报到期限的。
(五)与他人打架斗殴致伤致残等原因不能上班的。
(六)参与非法活动被国家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第十六条迟到、早退,每次罚款20元。旷工一天,罚款200
元。违反公司其他管理规章制度,经公司研究后,据实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人面考勤缺勤一次,罚款50元。一月内缺勤4次的,
视为旷工一天。
第四章 请休假管理
第十八条员工享有法定休假日、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
探亲假、病假、事假等。请假的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
第十九条婚假、丧假、产假、陪产假不得跨周期使用,过期作
废。
第二十条法定休假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节假日名称休假日期
元旦一天(1月1日)
春节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一天(清明当日)
劳动节一天(5月1日)
端午节一天(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一天(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三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二十一条婚假:是指员工本人结婚依法享受3天假期,婚假
视为出勤。
第二十二条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父母、配偶及子
女)去世,给予3天丧假,根据路程,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员工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丧假1天。丧假视为出勤。
第二十三条产假:结合公司实际,女职工产假,报党群部备案,
经公司批准,给予假期188 天。产假期间前98天(剖腹产113天)
依法领取生育津贴,后90天(剖腹产75天)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
资。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育1个婴儿生育津贴和产假增加15天。
产检假:怀孕1-7个月,每月享有1天假期;怀孕第8个月享
有2天假期;怀孕第9个月享有4天假期,其中2天属于预产假。
哺乳假: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公司应当在每天的劳
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员工安排哺乳时间每天一小时,可分两次,每次30分钟;女员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 30分钟哺乳时间。
第二十四条陪产假(即护理假)给予男方陪产假14天,陪产
假须一次修完,不可分开使用,护理假在婴儿出生日期30天内休完。
第二十五条探亲假:
(一)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父母亲不住在一地又
不能利用假日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二)凡与父母亲一方居住在一起者,不享受探父母亲假。父
母、配偶同在一地,而与员工分居两地者,在探望配偶时可以探望父母亲的,只享受探配偶假,不能再享受探父母亲假。
(三)新调入本公司的职工,次年起享受探亲假。
(四)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员工,当年保留享受一年一次探
望父母亲的待遇,从次年起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五)员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次年起可以享受一年一次探望
父母的待遇。
(六)符合探亲条件的女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生育假期
满后又与配偶团聚30天的,当年不再享受探望配偶待遇。
(七)探亲假期的规定
1,探望配偶者每年一次,假期30天(路程假另计,下同),需
提供对方未享受探亲假的证明。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亲者,每年一次,假期20天。如因工作需要,无法享受当年假期,经部门经理批准可与第二年探亲假合并使用,假期为 45天。
3.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
4.探亲假期内均包括法定休息日、节假日。
5.探亲假其路费按财务规定实报实销。
6.四年一次、一年一次探亲假使用期限截止到当年年底,过期按自动放弃处理;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的,按公司通知执行。
7.探亲假分开使用不得超过两次,只报销一次往返路途费。
第二十六条病假:半天之内的病假无需提供请假证明,半天以
上的需提供相关证明,三天及以上的需要医院病历或医生出具的请假条。
第二十七条请假审批程序
(一)任何假均需提前发出申请,在OA上发出请假申请,经
人力资源部和相关领导审核审批之后方可休假。确因情况紧急,事转无法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以电话向部门负责人告知,并于事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同旷工。
(二)审批权限:
1.副经理、副书记请假,由公司董事长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
2.部门负责人请假,一次请假0.5-1天由分管领导审批;一次
请假1-2天由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一次请假3天及以上由
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均需人力资源部备案。
3.其他人员请假,一次请假0.5-1天(含1天),由部门负责
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一次请假1-3天(含3天)由部门负责人
和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一次请假3天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核,由董事长审批。所有请假均需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填写请假申请应注明请假种类、时间、事由等:安排好本职工作,确保部门工作正常开展;假期内因工作需要提前上班 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附件三:销假条)需要续假的,应及时重新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十九条病假期间待遇
(一)连续请假不超过一个月,按照日工资的 30%乘以请假天数进行扣除,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除以21.75计算,绩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计算,每月预发时不扣除。
(二)连续请假一个月到三个月,扣除当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的30%,不发绩效工资。连续请假超过三个月,扣除当月基本工
资和岗位工资的50%,不发绩效工资。
第三十条事假期间待遇
(一)连续请假不超过一个月,按照日工资乘以请假天数进行
扣除,日工资以月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之和除以21.75计算,绩效工资根据季度考核结果进行计算,每月预发时不扣除。
(二)请假天数连续超过一个月,则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第三十一条病假和事假不抵扣年休假。运行倒班人员请病假、
事假的,按照倒班休息日计算其相应的请假天数,并扣除相应的工资。
第五章 年休假管理
第三十二条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三十三条年度内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年休假。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
月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
上的。
(四)累计事假30天以上的(当年已享受年休假的,次年停止享
受。
(五)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已出现本条内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年休假。
第三十四条休假天数
(一)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
(二)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
(三)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为15天。
(四)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
第三十五条 休假方式
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应一次性休完,因工作需要无法一次性休完的,经领导审批后可分两次休假。因工作需要,年休假不能当年休完的,经领导审批确认后可顺延一年,顺延的假期必须在次年休完。
第三十六条待遇
各类人员在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及绩效工资按正常标准执行。
第六章 加班值班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应高效的完成工作,原则上不安排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需在OA履行加班审批程序,报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三十八条累计的加班时间,应该在不影响公司运营的情况下安排调休,且加班时间应在一年内完成调休。
第三十九条加班工时朱申请调休的,按照以下支付加班工资:
(一)工作日和休息日累计的加班工时,按照20元/4小时支
付加班工资。
(二)法定节假日累计的加班工时,按照员工日薪或时薪的
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四十条各部门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应按照规定的值班人数安排人员值班,不得超过正常的工作需要安排多余的值班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增加值班人员的,应在OA中履行加班审批程序。
第七章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一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考勤与请休假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企业管理部不定期进行劳动纪律检查,并根据需要公布检查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